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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师范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审计暂行办法
    2021-01-13 15:20:10 点击率: 来源:本站

海南师范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审计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防范建设投资资金使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公共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海南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系指学校各种资金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系指通过对建设工程项目业务活动、工程造价及其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检查、评价,促进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有效改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四条工程项目预算由基建处、后勤处等相关部门负责编制,报送财务处进行预算评审。工程结算审核由基建处、后勤处等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基建处、后勤处、国资处、财务处、教育发展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六条审计处对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发现的结算不实等问题,应做出审计决定,责令项目管理部门、单位整改,对审计发现的违规违法、损失浪费等问题线索,应依法移送学校纪委处理。

第二章 审计处职责

 第七条根据学校要求,结合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业务组织方式,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行使审计监督权,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提供审计所需的各类完整资料。对建设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也可对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管理活动进行审计。

第八条 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对其招投标、工程造价等主要阶段或重要环节的业务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价,向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及实施的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定期向学校领导报告审计结果。

第九条 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实行部门内部科级和部门负责人二级审核制度。强化对受聘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审计质量“黑名单”。

第三章 审计方式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采用的审计方式:全过程跟踪审计和竣工结算审计,具体范围如下:

(一)单项工程建安预算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大中型工程项目,以及前述金额之下但学校认为有必要的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及竣工结算审计。

(二)审计处对单项工程建安预算在5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实施竣工结算审计。

(三)工程建安费用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若没有设计图纸的工程项目由学校基建处、后勤处等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工程量的监督及确认,且向审计处报备竣工的工程项目以作备查。

审计处按年度备查项目数量的20%进行抽查结算审计。

 第十一条审计处实施审计的方法:竣工结算审计和跟踪审计委托校外符合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章 竣工结算审计的内容和程序

 第十二条竣工结算审计,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审计处根据基建处、后勤处等项目管理部门在实施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之后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客观、真实的评价,出具结算审查结论。

第十三条结算审计需报送的资料

(一)招标文件、询标纪要、投标文件;

(二)施工合同、补充合同;

(三)施工图、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

(四)设计变更资料、工程签证单、施工联系单(分别按序装订成册);

(五)竣工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

(六)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七)开工报告、竣工验收资料;

(八)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书、;

(九)其它与结算审计相关的资料。

  第十四条竣工结算审计的内容

(一)工程结算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

(二)结算方式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三)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计量内容是否真实、合规,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完整及符合要求。

(四)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真实。

(五)结算单价、费用标准是否响应投标文件和合同条款,结算单价是否准确合理。

(六)合同报价中有无未实施的项目。

(七)招标文件的主要材料及设备暂估价计价是否合理,项目实施单位是否进行了询价。

(八)招标文件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计价的检查。

(九)其他必要的工程造价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 竣工结算审计的程序

(一)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全部完成后,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审核;

(二)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报送基建处、后勤处等项目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审核、确认送审资料完整、真实后,填写结算资料清单,送审计处;

(三)审计处验收结算资料后,委托校外社会中介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准则》等相关法规及工程造价咨询操作规程对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进行审计;

(四)审计人员根据送审资料,通过检查计算工程量、核定单价、相关的定额取费、施工索赔,以及进行施工现场勘察、审核工程造价,形成初审结果;征求基建处、后勤处等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的意见。

(五)基建处、后勤处等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对初审结果无异议,社会中介机构依据三方签署的审定单,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六)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果不得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五章 全过程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和程序

第十六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对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各个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检查和评价。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内部审计资源状况,对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或部分阶段、部分环节进行过程审计。

第十七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应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将技术经济审查、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相结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内容及对象。跟踪审计内容可包括对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勘察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竣工结算等各个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检查和评价。跟踪审计对象系指学校基建处、后勤处等项目管理部门实施的大中型工程项目。

第十九条全过程跟踪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审计实施阶段。

1.经过审前项目的调查了解,跟踪审计单位有针对性地制定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关键控制点;跟踪审计单位对关键控制点的业务活动如隐蔽工程,工程暂估价材料、工程签证、工程变更、工程进度款、费用索赔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2.对于审计方案中列为关键控制点的业务活动,基建处、后勤处等项目管理部门应尽早送交送审资料;

3.在收到完整送审资料后,跟踪审计单位应及时出具审计意见或建议;

4.跟踪审计单位收到由基建处、后勤处等项目管理部门认可的工程量统计资料和月度工程支付申请后,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计意见,项目管理部门可参考审计意见,提请财务处按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

5.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管理部门提交完整有效的竣工结算送审资料,由跟踪审计单位实施竣工结算审计。

(二)审计终结阶段。

1.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由基建处、后勤处等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审计处委托的跟踪审计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准则》等相关法规及工程造价咨询操作规程对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进行审计。

2.跟踪审计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经施工方和基建处、后勤处等项目管理部门签字同意,上报分管审计校领导审批,出具正式报告。

3.审计处将竣工结算审计报告等相关结算资料移交基建处,同时通知财务处,由财务处办理财务决算。

4.相关审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六章 审计费用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费用参照海南省工程造价行业相关规定执行,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审计项目费用按中标价计取。

第二十一条 委托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不参与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的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事项,若出现审力严重不足、工作繁重等情况,审计处可结合审计工作实际情况对审计监督范围实施调整。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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