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47号令)及《海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学校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学校党委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党领导相关工作的体制机制。
第五条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审计委员会,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学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及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一条 学校内部审计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二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内部审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业务及审计委托事项归口审计处统一办理。
第十五条 学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及所属单位、部门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学校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或重大采购项目;
(六)学校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七)学校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八)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九)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实施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校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结果。
第十七条 审计处负责指导和监督学校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督促建立内部审计制度;
(三)指导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突出审计重点;
(四) 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
(五)开展业务培训或组织内部审计工作交流研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部门、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结果经学校党委批准同意后,可提供有关部门、单位。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及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履行审计程序。 主要审计程序是:
(一)审计处实施审计,应成立审计组,审计组成员至少2人,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校党委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二)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证据材料,并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向审计处提出内部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三)审计处应当对审计组的内部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进行复核,提请学校党委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出本单位的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对审计事项、审计结果作出评价,提出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的建议和措施。
(四)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制定内部审计计划。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实施学校管理的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时,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二十九条 学校加强审计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对所属单位开展审计时,应当有效利用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二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有关举报人的;
(五)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本规定设置独立的审计机构或明确相关内设机构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并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同时废止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海南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海师办﹝2009﹞82号)。